【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知识点法的形式】在二级建造师考试中,《建设工程法规》是重点科目之一,其中“法的形式”是基础且重要的知识点。理解法的形式有助于考生掌握法律体系的结构和适用范围,为后续学习打下坚实基础。
一、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法的形式”是指法律规范的外在表现形式,即法律的制定机关、效力等级和适用范围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我国的法律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宪法: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2. 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如《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
3.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4. 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5.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根据本地区特点制定。
6. 规章:包括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7. 国际条约:经全国人大批准后,具有国内法律效力。
不同形式的法律具有不同的效力层级,在实际应用中应按照效力高低依次适用。
二、表格展示
法的形式 | 制定机关 | 效力等级 | 举例说明 |
宪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最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法律 |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 高 | 《建筑法》《招标投标法》 |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较高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地方性法规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会 | 中 | 《北京市建设工程管理条例》 |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 民族自治地方人大 | 中 |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管理条例》 |
规章 | 国务院部门、地方政府 | 低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
国际条约 | 经全国人大批准 | 与法律同级 | 《伯尔尼公约》(涉及版权) |
三、注意事项
- 在考试中,需注意区分“法律”与“行政法规”的区别,前者由人大制定,后者由国务院制定。
- “地方性法规”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否则无效。
- “规章”虽效力较低,但在具体项目实施中仍具指导意义。
通过以上内容的学习,可以系统掌握《建设工程法规》中“法的形式”这一知识点,为顺利通过二级建造师考试奠定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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