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为规范投诉举报的受理与处理流程,提升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保障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在日常运营过程中收到的各类投诉与举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服务质量、工作态度、违规行为、损害公共利益等情形。凡涉及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投诉举报,均应按照本办法进行统一受理、分类处理和反馈回复。
一、受理范围
任何个人或组织认为本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不当行为,均可通过合法途径进行投诉或举报。投诉举报内容应真实、具体,并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以便于调查核实。
二、受理渠道
投诉举报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提交:
1. 书面形式:通过邮寄或当面递交至相关部门;
2. 电话方式:拨打指定投诉举报热线;
3. 网络平台:通过官方网站或指定电子邮箱提交;
4. 其他合法途径:如信访、政务服务平台等。
三、处理流程
1. 接收与登记:接到投诉举报后,应第一时间进行登记,记录投诉人信息、投诉内容及时间等关键信息。
2. 初步审核:由专人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初步审查,判断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3. 分类处理:根据投诉举报性质,分派至相应责任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4. 调查核实:相关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调查,查明事实真相,形成调查报告。
5. 反馈与答复:根据调查结果,及时向投诉人反馈处理意见,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6. 归档保存:所有投诉举报材料及处理过程应妥善保存,以备查阅和审计。
四、保密与责任
1. 对投诉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无关人员。
2. 投诉举报人应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
3. 相关工作人员应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不得推诿、拖延或敷衍处理。
五、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单位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确保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高效化。
通过本办法的实施,旨在构建一个公平、公正、透明的投诉举报处理机制,推动单位管理水平的持续提升,营造良好的服务环境和工作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