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民事起诉状】原告:张三
性别:男
出生日期:1985年5月10日
身份证号:11010119850510XXXX
住址:北京市朝阳区XX路XX号
联系电话:138XXXXXXX
被告:李四
性别:男
出生日期:1978年8月20日
身份证号:11010219780820XXXX
住址:北京市海淀区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室
联系电话:139XXXXXXX
第三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X街XX号
法定代表人:王五
职务:行长
案由:执行异议之诉
诉讼请求:
1. 请求依法确认原告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室的房产(以下简称“涉案房产”)享有合法的所有权;
2. 请求依法中止对涉案房产的强制执行程序;
3.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之间并无任何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告系涉案房产的实际出资人和实际使用人,该房产自2016年起即由原告本人居住使用,并已缴纳全部物业费、水电费等相关费用。原告于2016年通过合法途径购买该房产,并已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虽因个人原因未能及时完成过户手续,但原告对该房产拥有完全的处分权和使用权。
然而,贵院在未查明事实的情况下,依据(2023)京0105执字第XXXX号执行裁定书,将原告名下的涉案房产纳入执行范围,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认为,涉案房产并非被告李四的财产,亦非其合法所有,且原告对该房产享有真实的物权权益。贵院在执行过程中未充分核实房屋权属情况,导致错误执行行为的发生,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和生活困扰。
为此,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及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向贵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恳请贵院依法审查并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保障司法公正与社会公平。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张三
2025年4月5日
附:
1. 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 涉案房产购房合同及付款凭证复印件;
3. 物业缴费记录;
4. 其他相关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