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的管理工作,确保评标过程的公平、公正与透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的评标专家资格认定、评标专家库建设以及评标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 评标专家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熟悉国家及地方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掌握相关专业技术知识,并具有一定的评标经验。
第四条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范围内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评标专家的资格条件
第五条 拟担任评标专家的人员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无犯罪记录;
(三)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评标工作;
(四)具备工程类或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五年以上。
第六条 符合上述条件者可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合格后纳入评标专家库。
第三章 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与维护
第七条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全省统一的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系统,实现资源共享与动态更新。
第八条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设立区域性分库,但必须服从省级主管部门的整体规划和指导。
第九条 定期对入库专家进行培训考核,更新专业知识;对于不符合要求或存在违规行为的专家予以除名处理。
第四章 评标活动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选择评标委员会成员时,应当从相应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第十一条 评标过程中,所有参与人员均需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任何与评标有关的信息。
第十二条 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奖惩措施
第十三条 省级及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评标专家库的运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评估,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第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优秀评标专家积极参与各类学术交流和技术研讨活动,提升整体业务素质和服务质量。
第十五条 凡在评标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或集体给予表彰奖励;反之,则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以上就是《山东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概述,希望可以为大家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