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及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山东省内探矿权与采矿权的使用费、价款的收取与管理工作,确保资源开发活动的合法性和透明性,现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制定《山东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收取使用管理暂行规定》。本通知旨在明确各类收费项目标准、使用范围以及监督管理措施。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所有法人和自然人。具体包括但不限于煤炭、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等各类矿产资源。
二、收费标准
(一)探矿权使用费
1. 新设探矿权首年度按每平方公里200元计征;
2. 每续期一次增加50元/平方公里;
3. 最高不得超过600元/平方公里。
(二)采矿权使用费
1. 以实际占用面积为基础计算;
2. 每平方米每年最低为1元,最高不超过10元;
3. 特殊稀缺矿种可适当上调收费标准。
三、价款缴纳
对于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探矿权或采矿权,其对应的价款应当一次性全额支付;而对于协议出让的情形,则允许分期付款,但首期不得少于总价款的40%,剩余部分需在两年内结清。
四、资金用途
上述所收款项将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1. 矿区生态环境修复工程;
2. 地质调查研究及资料整理;
3. 行政执法机构能力建设;
4. 其他经批准的相关支出。
五、监督检查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所有涉及探矿权与采矿权的企业和个人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各项费用按时足额缴纳,并对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同时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监督举报机制。
六、实施日期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此不符者均以此为准。
请各有关单位认真组织学习并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共同维护良好的矿业秩序,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特此通知!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3年XX月XX日
请注意,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请及时向当地主管机关咨询反馈,以便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