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计算机网络已经成为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然而,随之而来的计算机病毒问题也日益突出,对个人用户和企业机构的信息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为了有效预防和控制计算机病毒的传播,保障信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特制定本《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计算机病毒的防治工作,维护国家信息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使用计算机设备及网络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计算机病毒的传播和危害。
第三条 计算机病毒防治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通过技术手段与管理措施相结合的方式,全面提高病毒防范能力。
第二章 防治责任
第四条 各级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教育科研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计算机病毒防治体系,明确责任人,落实具体职责。
第五条 用户单位需定期更新操作系统补丁程序,安装并及时升级杀毒软件,确保系统处于最新状态。
第六条 网络服务提供商有义务提供安全可靠的网络环境,并协助用户处理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三章 技术支持
第七条 推动国产自主可控的技术产品研发,鼓励企业和科研机构开展技术创新活动,提升整体技术水平。
第八条 建立健全技术支持服务体系,为用户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渠道,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第九条 加强国际合作交流,借鉴先进经验和技术成果,共同应对复杂多变的安全挑战。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条 国家相关部门负责对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定期组织专项检查行动,评估各单位和个人履行义务的情况,促进长效机制建设。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尽到应有的防护义务导致重大损失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第十四条 故意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者,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还将受到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制裁。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滥用本办法赋予的权利,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说明。
第十七条 根据社会发展需要适时修订完善本办法内容,以适应新形势下的新要求。
通过上述各项措施的有效落实,相信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计算机病毒带来的负面影响,营造更加健康和谐的网络空间。让我们共同努力,携手构建一个安全、可靠的信息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