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管理,提高地质灾害防治水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山西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活动的单位资质管理工作。凡是在山西省内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的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二、资质等级与标准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三个等级。不同级别的资质单位可以承担相应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具体的标准包括:
1. 专业技术人员配备:甲级资质单位需具备一定数量的高级职称人员及注册岩土工程师;乙级资质单位需有中级职称以上的技术人员若干名;丙级资质单位则需要初级职称以上的技术人员。
2. 技术装备条件:各等级资质单位必须拥有必要的仪器设备和技术手段,以确保评估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3. 近三年业绩要求:申请甲级资质单位需提供不少于三项大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的成功案例;乙级资质单位需提交两项中型项目证明材料;而丙级资质单位只需展示一项小型项目即可。
三、申请程序
1. 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资料;
2. 资质审查委员会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核;
3. 组织专家现场考察核实情况;
4. 公示通过名单并颁发证书。
四、监督管理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并定期组织复查。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或其他违反规定情形时,将依法依规给予处理直至撤销其资质资格。
五、法律责任
对于伪造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参与投标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将其列入失信黑名单向社会公布警示信息。
六、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山西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说明。今后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或特殊情况发生,则按照最新指示执行相应变更措施。
以上就是关于山西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概述。希望广大从业者能够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在实践中不断提升自身能力和服务质量,共同为促进全省地质环境保护事业健康发展作出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