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妇幼保健机构的管理,提高妇幼保健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保障妇女儿童的健康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妇幼保健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妇幼保健机构,包括妇幼保健院、妇幼保健所、妇幼保健站等。这些机构在提供妇幼保健服务时,应当遵循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三条 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坚持公益性原则,以妇女儿童健康为中心,提供优质、安全、便捷的妇幼保健服务。同时,应注重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促进妇幼保健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四条 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具备与其功能相适应的基本设施、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机构的设置应当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建设。
第五条 妇幼保健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开展妇女儿童常见病、多发病的预防、筛查、诊断和治疗;
(二)提供孕产妇保健、围产期保健、新生儿保健等专项服务;
(三)开展妇幼健康教育,普及健康知识,提高公众健康意识;
(四)参与妇幼保健科研工作,推广新技术、新方法;
(五)承担政府交办的其他妇幼保健任务。
第六条 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规范工作流程,确保各项业务活动的有序开展。同时,应建立质量控制体系,定期对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和改进。
第三章 人员管理
第七条 妇幼保健机构应当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医生、护士、检验人员等,并保证其持证上岗。机构应当定期组织专业培训,提升人员的专业技能和服务水平。
第八条 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人事管理制度,合理安排人员的工作量,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同时,应加强对员工的职业道德教育,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
第九条 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将服务质量、工作效率、患者满意度等因素纳入考核范围,激励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四章 服务管理
第十条 妇幼保健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医疗技术操作规程,确保医疗服务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对于特殊检查、治疗项目,应当事先征得患者的同意,并告知可能的风险和后果。
第十一条 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医疗服务信息的电子化、规范化管理。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工作效率,方便患者就医。
第十二条 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加强医患沟通,尊重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隐私权。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耐心解答患者的疑问,及时处理患者的投诉和建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对妇幼保健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同时,应当建立举报投诉机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四条 妇幼保健机构应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信息,增强透明度。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服务质量报告,接受公众评价。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妇幼保健机构和个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有权依法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各地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于妇幼保健机构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以上为《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的内容框架,旨在规范妇幼保健机构的管理和运营,保障妇女儿童的健康权益,促进妇幼保健事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