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云南省内投资项目的审批中介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与效率,降低交易成本,优化营商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设立并运营的投资项目审批中介超市(以下简称中介超市)及其相关活动。中介超市是指通过信息化平台,为投资项目提供各类中介服务的综合服务平台。
第三条 中介超市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服务机构均能平等参与,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全省中介超市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各州(市)、县(区)政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辖区内中介超市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 服务机构入驻
第五条 拟入驻中介超市的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 拥有相应的专业资质或执业资格;
3. 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4.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服务机构需提交真实有效的申请材料,并通过中介超市平台进行注册登记。审核通过后方可正式入驻。
第三章 服务采购流程
第七条 投资项目业主可通过中介超市发布需求公告,明确所需服务类型、标准等信息。公告期限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服务机构可在规定时间内报名参加竞标,并提交响应文件。采购人应当综合考虑价格、质量、信誉等因素确定中标单位。
第九条 中标结果应在中介超市平台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三个工作日。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异议,采购人应及时处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中介超市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规操作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第十一条 鼓励社会各界对中介超市的运作情况进行监督举报,相关部门应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信用评价体系,将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履约情况纳入信用档案,作为后续合作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期间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或重大变化,可适时修订完善。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以上即为《云南省投资审批中介超市管理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框架,旨在构建一个高效便捷、公正透明的投资项目审批中介服务体系,助力云南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