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事业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二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促进事业单位事业的发展。
第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
(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三)厉行节约、合理配置;
(四)物尽其用、提高效益;
(五)严格监管、责任明确。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对本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
第五条 事业单位是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主体,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六条 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国有资产负有全面责任,具体分管领导协助主要负责人做好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与使用
第七条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科学合理、勤俭节约的原则配置资产,避免重复购置和浪费现象的发生。
第八条 对于需要新增或更新的资产,应先进行充分论证,并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采购。
第九条 已经配备到位但长期闲置不用的资产,应及时调剂使用或者报请批准处置。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国有资产用途或将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行为。
第四章 资产评估与处置
第十一条 凡涉及产权变动的重大事项均需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将结果上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处置必须经过集体研究决定,并按规定的权限逐级报批后执行。
第十三条 处置所得款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缴国库或者纳入单位预算管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各项制度得到有效落实。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应对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开展定期检查,并向管理层报告检查情况。
第十六条 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监督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共同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如与本办法不一致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以上就是关于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一些基本内容介绍。希望各事业单位能够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切实加强自身国有资产管理水平,为推动事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