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存货管理,提高存货使用效率,降低存货成本,确保公司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存货是指公司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第三条 存货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存货管理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真实性原则:存货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地反映存货的实际状况。
(三)效益性原则:通过合理的存货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库存成本。
(四)安全性原则: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存货的安全,防止存货毁损、丢失。
第二章 存货的采购与验收
第四条 存货采购应当严格按照公司采购管理制度执行,确保采购过程公开、公平、公正,防止舞弊行为的发生。
第五条 采购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求编制采购计划,并报经审批后实施。对于大宗物资采购,应当进行市场调查,选择信誉良好、价格合理的供应商。
第六条 存货到货后,由仓库管理部门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时应核对货物的数量、规格、质量是否符合采购合同的要求,并检查货物包装是否完好无损。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
第七条 验收不合格的货物应及时退回供应商,并做好记录。如需更换或修理,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三章 存货的储存与保管
第八条 仓库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存货储存管理制度,合理安排库房布局,确保存货分类存放,便于管理和盘点。
第九条 存货应按类别、规格、批次分开存放,并标明标识牌,以便于查找和清点。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应单独存放,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条 仓库管理人员应当定期检查存货的存储环境,保持库房清洁、干燥、通风良好,防止存货受潮、霉变、虫蛀等问题的发生。
第十一条 仓库管理人员应当建立存货台账,详细记录存货的入库、出库、结存情况,并定期与财务部门核对账目,确保账实相符。
第四章 存货的领用与发出
第十二条 各部门领用存货应当填写领料单,经审批后方可领取。领料单应当注明领用部门、领用人员、存货名称、规格、数量等内容。
第十三条 领用存货时,仓库管理人员应当仔细核对领料单上的信息,确保领用的存货符合规定。领用后的存货应当及时登记入账,并更新存货台账。
第十四条 对于生产用原材料,应当实行限额领料制度,避免浪费。各部门应当根据生产计划合理申报原材料需求量,严禁超量领料。
第五章 存货的盘点与处置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定期组织存货盘点工作,一般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盘点,必要时可增加临时盘点次数。
第十六条 盘点工作应当由独立于存货管理部门的人员负责组织实施,并邀请审计部门参与监督。盘点结果应当形成书面报告,经相关部门审核后上报管理层。
第十七条 盘点中发现的盘盈、盘亏情况应当查明原因,属于正常损耗的计入当期成本;属于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失,应当追究责任人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对于长期积压、过期失效或技术落后等原因导致无法继续使用的存货,应当及时提出报废申请,经批准后予以处理。
第六章 监督与考核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存货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各项管理制度得到有效落实。
第二十条 将存货管理工作纳入绩效考核范围,对存货管理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制度规定造成损失的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各子公司可根据本制度制定实施细则,但不得与本制度相抵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