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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系统条例

2025-05-14 08: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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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系统条例,急!求大佬出现,救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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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4 08:06:12

为了进一步规范北京市出租汽车行业的发展,提高服务质量,保障乘客和驾驶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城市交通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条例所称出租汽车是指按照乘客意愿提供客运服务,并按里程或时间计费的机动车辆。出租汽车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方便快捷、文明服务的原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出租汽车经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出租汽车行业的管理工作。区、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第四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许可,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所属车辆和从业人员的管理,确保运营安全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 驾驶员在营运过程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尊重乘客,提供文明礼貌的服务;不得拒载、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不得利用出租汽车进行违法活动。

第二章 经营资质与许可

第六条 申请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方可获得经营许可。

第七条 出租汽车车辆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要求,并定期接受检验。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车辆结构。

第八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持有有效的从业资格证,并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严禁无证驾驶或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出租汽车业务。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九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核定的数量配备足够数量的车辆,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同时,还应建立完善的调度系统,合理安排运力,满足市场需求。

第十条 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作为出租汽车,减少环境污染。对于符合条件的新购置新能源出租车给予一定补贴政策支持。

第十一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营运期间应当随身携带驾驶证、行驶证以及从业资格证件等必要文件,并按规定放置于车内显眼位置供检查之用。

第十二条 出租汽车计价器由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校验,确保准确可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卸、改动计价器装置。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出租汽车行业价格行为实施监督,防止出现乱收费现象。物价主管部门有权查处违反规定收取额外费用的行为。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查处非法揽客拉客行为及其他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同时配合交通运输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第十五条 市民可以通过拨打市长热线电话等方式举报投诉出租汽车违法行为。相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处理并反馈结果给举报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将依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罚款直至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因出租汽车经营者或驾驶员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事故发生的,则可适当减轻或免除责任。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于出租汽车管理的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之处,以本条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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